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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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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1、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2、《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有真实合法的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3、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4、(2) 定期对公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在工行开有外汇活期存款帐户或未在工行开有外汇活期帐户,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保留外汇(或书面批准),均可办理。

5、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完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满足“账户分散开立,集中管理”的要求,确保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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